氣候危機
人類活動引起的氣候變遷已被確定為世界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將在未來幾十年持續對人類和自然系統產生影響,並可能對資源供應、經濟活動、生物多樣性和人類福祉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全球期望能共同遏阻暖化的趨勢,其中具體的目標是要將全球平均氣溫升溫幅度控制在工業革命前的水準。即升溫要低於 2℃,並努力控制在 1.5℃ 之內,且在 2050 年實現全球「碳中和」的目標。
因此,近幾年,許多企業經常會聽到,淨零排放(Net Zero)、負碳排(Carbon Negative)、碳中和(Carbon Neutral)等用語,其實這些都是針對氣候行動所採取的措施或目標途徑,但不是唯一途徑,期望能透過減緩、調適等措施降低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影響。
- 淨零排放(Net Zero):減少所有人為的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等)排放至接近零值,即不製造額外的溫室氣體,才算是淨零排放。
- 負碳排(Carbon Negative):企業或組織移除的二氧化碳量大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即為負碳排。碳的負排放技術,主要有碳匯(移除溫室氣體之過程)、碳捕獲與封存(CCUS)、直接空氣捕獲(DAC)…等。
- 碳中和(Carbon Neutral):企業或組織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經採取行動(減碳、種樹或碳交易)移除二氧化碳量達到平衡(衡量期為一年)時,即為碳中和也可以稱為碳補償(Carbon Offset)。
* 依據 Net zero tracker 統計,全球共有 137 國承諾至 2050 年時達到淨零排放,總排放量相當於全球 70% 。設定目標是實現碳中和的最簡單的一步,但真正的挑戰是鞏固這一目標並開始朝著這個目標取得進展;不過根據 IEA 統計,目前全球僅有 10 個國家將實現淨零納入法定義務、8 個國家正在研擬入法、其餘國家僅在官方政策文件中提出相關描述,這數字相對於已承諾國家來說,還是具有相當大的落差。
ISO 14068-1 ( PAS 2060 ) 碳中和實施標準
為明確定義及規範碳中和,過往大多使用英國標準協會(BSI)於 2010 年出版「碳中和實施標準(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 PAS 2060)」執行碳中和的活動。直到國際標準組織於 2023 年 11 月正式發布本標準,借以取代 PAS 2060(碳中和),該標準為組織、產品和服務提供原則、要求和指南,以透過量化、減少和抵消來實現和展示碳中和。企業執行碳中和時,應優先考慮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直接和間接)和加強溫室氣體移除的行動,並要求碳權抵消僅用於當企業進行減量行動後,針對其剩餘的碳排放。與 ISO 14068-1:2023 相關國際標準其關係如下:
步驟1:盤查
量化溫室氣體排放量,可選擇組織、服務或產品的溫室氣體盤查。
ISO 14064-1:2018、ISO 14067:2018
步驟2:減量
量化獲得組織、產品或服務的相關排放量後,即可進行減量。
步驟3:抵換
透過減量措施執行後,即可藉由驗證過的碳額度抵換剩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步驟4:文件化與確證
透過 ISO 14064-3:2019 查證企業的碳中和聲明,以達成碳中和宣告。
如何撰寫一份碳中和管理計畫
碳中和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以下主題:
- 最高管理階層關於碳中和的承諾聲明,決定負責實施碳中和管理計畫的人員;
- 標的物及其邊界的描述;
- 實施碳中和管理計畫的期程規劃;
- 基準年及目標年;
- 基線;
- 盤查與量化所使用的方法;
- 碳中和途徑,包括溫室氣體減排和加強溫室氣體移除措施相關的短期和長期目標;
-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類型(絕對目標或強度目標也可以兩者兼具);
- 預計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活動,包括性質、假設以及相關說明;
- 預計維持和加強溫室氣體移除的措施,包括性質以及相關說明;
- 碳權的預期使用量;
- 監測和評估碳中和管理計畫成效的指標;
- 為避免對環境和社會產生不利影響而提出的保障措施。
ISO 14068-1 ( PAS 2060 ) 企業如何執行碳中和
實現碳中和企業應依下列步驟採取行動如下:
碳中和是指在特定時間內,透過加強溫室氣體移除進而使溫室氣體(碳足跡)排放量減少,當殘餘排放量大於零,則可以透過碳抵換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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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經認可的方法學(如 : ISO14064-1 及 ISO 14067 等國際標準)來設定範圍與邊界,並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量化。
* 若企業執行的標準不同,則應解釋原因,並證明所選標準如何與相應國際標準中的標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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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定標的物進行碳排放之減量行動,確保行動之有效性,並加強溫室氣體移除措施。
* 進行碳中和之前一定要有減量行動,進而再針對無法繼續減排的部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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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碳中和路徑應包括具有指定日期的短期和長期目標,以及僅保留殘餘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年份,但共同目標年份是 2050 年。註 1:短期通常為 5 年至 10 年,長期通常為至少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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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碳中和管理計畫」,抵換殘餘排放量時使用之碳權,應選用於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如:節能減排項目)或溫室氣體移除方法(如:森林碳匯、土壤碳匯、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技術(CCUS)所簽發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具備真實性、額外性和永久性;
- 只能使用結算期結束時間距離其聲稱碳中和的期間不超過五年的碳權;
- 只有代表已經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或清除的碳權(ex-post carbon credits)可以用來聲稱碳中和;
- 用於實現碳中和的碳權應在報告期間結束後 12 個月內註銷。
碳中和路徑的兩個階段
ISO 14068-1:2023 的碳中和路徑,則是期望企業透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亦增加其溫室氣體移除,進而逐漸減少對抵換措施的依賴性。
碳中和的路徑中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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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階段:
在此階段,溫室氣體仍持續排放,使用任何類型的碳權來抵消碳足跡,並開始執行減排措施和增強溫室氣體移除,根據碳中和管理計劃逐步減少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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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階段:
在此階段,由於只剩下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該排放才進行碳抵換,當企業或碳足跡其排放量為零或負值,則不使用任何碳權,即可宣告碳中和。
碳中和交給領導力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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